有關我國供人食用加工(熱)肉品獲同意輸銷紐西蘭案,詳如說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來函轉知

 

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簡稱防檢署)113年8月7日防檢二字第1131868297A號函、防檢二字第1131868297號函副本、防檢二字第1131868297B號函副本及防檢二字第1131868297C號函副本辦理。

二、旨揭產品輸紐要求如下:

(一)紐方同意我國使用紐西蘭核可國家來源肉類原料(不得使用三方貿易輸臺肉類原料)且經特定加工或加熱處理條件之加工(熱)肉品輸入,該等產品輸出時應檢附防檢署簽發之「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

(二)輸紐加工(熱)豬肉產品:豬肉原料餡來自澳大利亞、加拿大、荷蘭、丹麥、法國、奧地利、芬蘭、西班牙、瑞典(目前暫停輸臺)、英國、紐西蘭或美國,且產品須符合紐國相關規範。

(三)輸紐加工(熱)牛肉產品:牛肉原料限來自澳大利亞、加拿大、荷蘭、瑞典、立陶宛、日本、紐西蘭或美國,且產品須符合紐國相關規範。

(四)產品所用肉類原料種類與來源國,產品符合官方生物安全計畫(OBP)相關要求,產品加工(curing)或加熱處理方式,產品加工、包裝和貯存要求,產品終用途、包裝型態、運輸與保存方式等證明事項(詳如附件),應先向本署申請並取得「加工衛生證明」後,始得向防檢署申請簽發「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另依紐方要求,限建立「食品業者生物安全計畫(BP)」並取得本署確認之業者,其生產之旨揭產品使得輸紐。

(五)為確保輸紐加熱肉品所用肉類原料符合紐方要求,已建立BP且取得本署確認之業者於生產輸紐產品前,須向防檢署所屬分署申請原料查核,經防檢署派員確認所用肉類原料與相關文件符合後,始於「輸出動物產品檢疫證明書」上,加註所用肉類原料來源國家簽發之檢疫證明書證號。

三、檢送「我國食品加工業者申請列入我國具輸銷加熱處理肉類產品至紐西蘭清單之作業流程」供參。